公寓大廈長年面臨「委員荒」,不少社區為了讓管委會能順利運作,乾脆在規約裡訂下重手條款,要求輪到不當委員的住戶必須繳錢。雖然過去實務多半偏向否定,但台中最新一件高等法院判決,卻直接翻轉了市場既有認知。
舊觀點:社區不能自己「立法」罰人
先前一篇判決案例指出,地方法院認定社區規約新增「拒絕擔任管理委員者須繳 5,000 元職務辭讓金」,等於社區自行創設人民必須提供勞務的義務,再用金錢處罰逼人就範,已侵害人民財產權與自由權。
法院當時強調,限制人民權利必須有法律依據,社區不能靠多數決自訂「工作義務」,且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》沒有授權社區可以自行課罰款。此外,用罰錢逼人做無給職工作被認為違反比例原則,這也讓許多社區以為「拒當委員就收錢」幾乎一定會被判無效。
新判例:辭讓金不是罰款,而是替代方案
但最新出爐的台中社區判決,卻直接打臉這種單一理解。該社區 124 戶在區權會中通過規約,採「分區輪流制」擔任管理委員,並規定若拒絕擔任、中途辭任或不出席會議者,需支付 5,000 元職務辭讓金。部分住戶不滿提告,主張違反工作權與誠信原則,不過法院最後認定條款有效。
法院關鍵見解在於:社區規約屬於私法自治,區權會有權決定管理委員的選任方式;輪流制本身合法,也符合公平分攤社區事務的原則。
更重要的是,法院認為 5,000 元並非「懲罰罰款」,而是替代履行方式。不想付出時間,就用金錢補足對社區的貢獻。這種設計沒有強迫特定人,也沒有過度侵害人身自由或財產權,金額一次性且不高,屬於溫和手段,符合比例原則。法院甚至指出,條例已授權規約得訂定「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」,並未禁止以金錢給付作為配套。
為什麼兩個法院會看法不同?
關鍵差異在於「性質認定」。舊說法把它視為懲罰性罰款,等於用錢逼人工作;新判例則將其定位為自治下的替代貢獻機制,不是罰,而是「不做事就出錢」。換句話說,法院不再只問有沒有收錢,而是改問這筆錢是在懲罰,還是在平衡社區公共責任?金額是否過高?是否仍保留住戶選擇權?只要制度設計合理、金額溫和、不針對特定人,法院開始傾向尊重社區自治。
實務啟示:不是不能收,而是不能亂收
這個最新判例給社區一個重要訊號:不是所有「拒當委員要付錢」都違法,但設計錯就會出事。未來社區若要設計類似制度,至少要注意名義與性質必須是「替代貢獻」而非懲罰。此外,金額必須合理且不具壓迫性,輪流制度本身要公平且普遍適用,並經合法程序通過規約。
這起最新判例不只是社區管理問題,更是私法自治與基本權利的拉鋸戰。法院正在告訴社區,自治可以,但不能粗暴。多數決不是免死金牌,但合理設計會被尊重。對深陷「委員荒」的社區而言,與其一味問能不能罰,不如思考制度是逼人上場,還是讓責任被公平分攤。
因為在法院眼中,差的不是那 5,000 元,而是你用它來做什麼。

